要点。 这封邮件来自一家民间受托机构。该机构为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开展2026年的监测项目,并与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共同进行。函件援引韩国《位置信息法》第5条、第5条之2和第9条,要求企业在载明的日期前交回答复表格。答复的内容,要么是已经登记或申报的证明,要么是该法为何不适用的情况说明。笔者认为,起决定作用的问题有三个:位置数据是否到达企业自己的系统,数据能否识别个人,以及企业是把数据用于自己的服务,还是提供给他人。境外企业以自身名义提交;《位置信息法》没有国内代理人制度。

本文写给在韩国没有公司的应用和设备企业。邮件点名了贵公司的一款应用,并给出了答复日期。函件和答复表格都是韩文,邮件里引用了有期徒刑的罚则,而集团内部没有可以请教的韩国法务团队。这也许是贵公司第一次就位置信息与韩国主管机关打交道。

这封函件的目的很窄。发件方想知道,该应用对位置信息的利用是否已在韩国登记或申报;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下文的步骤围绕这一目的展开。最后一部分说明,您把函件交给我之后,我会做什么。

一、这封函件是什么

发件方是一家民间机构。韩国互联网振兴院(KISA)委托该机构监测利用位置信息的服务。函件本身写明,这项监测是与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和KISA共同开展的2026年项目。监测对象是运营或开发利用位置信息的智能手机应用的企业。检查按应用逐一进行,核对两点:该应用属于哪一类业务,以及是否已经登记或申报。

在我们见过的函件中,邮件附有三份文件:

  1. 正式公函,通知企业根据监测结果需要改善的事项;
  2. 附件1,即针对该应用的监测检查结果书;
  3. 附件2,一份标题为请求确认位置信息业务现况的表格,同时用作履行结果书和情况说明书。

函件援引《位置信息法》(全称《关于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的法律》,韩文“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5条、第5条之2和第9条。函件还写明了未登记或未申报的刑事责任: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罚金。关于申请渠道,函件指向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的电子民愿中心(emsit.go.kr),在其中选择“基于位置的服务(个人位置信息)业务”类别。如有疑问,函件请企业咨询位置信息支援中心(lbsc.kr)。

这封函件也不是一次性的。函件本身载明,情况没有改变时会再次发出。

二、何时需要答复

答复期限是函件上写明的日期,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交回。属于该法所称经营者的企业,附上登记或申报的结果。不属于的企业,函件写明必须提交情况说明。不予理会并不在函件给出的选项之中。

企业可以请求发件方延长期限。发件方是否同意、延长多久,函件并没有规定。因此,申请中宜写明仍在确认的事项,例如应用的位置功能是如何构建的,并写明何时能够提交答复。在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企业的立场会更清楚。

三、是否适用:登记、申报,还是两者都不需要

《位置信息法》区分两类业务。位置信息业务(第2条第6项)是指收集位置信息,并将其提供给经营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的企业。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第2条第7项)是指提供利用位置信息的服务。个人位置信息(第2条第2项)是指关于特定个人的位置信息,包括容易与其他信息结合、从而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这些定义导向三种结果:

  • 登记(第5条第1款)。 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信息业务,须向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登记。申请人须为法人,并须具备物理设施以及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等要件。未经登记而经营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第39条第1项)。
  • 申报(第5条之2第1款、第9条第1款)。 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信息业务,依第5条之2申报。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依第9条第1款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申报。两者未申报的,各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罚金(第40条第1项之2、第2项)。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不在第9条第1款的范围之内。
  • 两者都不需要。 企业在附件2中说明,该法为何不要求其登记或申报。

对多数应用企业而言,结论取决于三个问题。第一,位置数据是否到达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从而由企业进行收集?第二,该数据是否与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第三,企业是利用该数据运营自己的服务,还是把数据提供给他人?按照定义,收集个人位置信息并在自家应用中使用的企业,属于需要申报的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经营者。把个人位置信息提供给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则属于登记类别。

有两种情形需要谨慎。笔者理解,仅在设备平台自身的网络内处理、从未到达应用企业服务器的位置信息,可能根本不构成应用企业的收集,例如操作系统提供的“查找设备”网络。即便如此,同一应用中的配套功能,例如超出范围提醒或查找手机功能,仍须另行判断。同样,笔者理解,保存期限短本身并不能使应用脱离该法的适用:位置信息一旦到达企业服务器,即使很快被覆盖,也属于收集。

四、该法不适用时: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填写在附件2中,写明企业为何不属于该法所称的经营者。说明中如果描述可以核实的技术事实,会更有用。这些事实包括:位置在何处计算,哪些系统接收位置,位置是否与账户或设备标识符关联,以及应用如何使用位置。如果一项功能在该法范围之外,另一项功能可能在范围之内,说明宜按功能逐项写明。

五、该法适用时:提交申报

境外企业以自身名义申报。第9条第1款规定的申报事项包括商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业务种类,以及包括位置信息系统在内的主要业务设施。对境外企业而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其境外地址,位置信息系统的说明中要写明服务器所在地。

主管机关可能要求补正申报材料,其间还有缴纳登记许可税(韩文“등록면허세”)的步骤。依第9条第5款,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审查申报,符合本法的,应当受理该申报(韩文“수리”)。这里的“受理”沿用韩国法制处官方中文译本对“수리”的译法(见《行政基本法》第34条“行政厅受理后发生效力”),指主管机关经审查后接受申报、申报由此发生效力;它不同于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中审查之前接收申请材料的“受理”。因此,申报并不是一提交就算完成,而是在被受理时才算完成。受理之后,企业把附件2连同结果交回发件方。

第9条之2为小工商业者和一人创造企业规定了简易程序,这两类主体由韩国其他法律界定。境外企业能否适用该程序,本文不作讨论。

六、申报被受理之后还要做什么

主要的持续性义务是第9条第3款规定的变更申报。企业变更商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位置信息系统的,须申报变更。迁移处理位置数据的服务器,属于位置信息系统的变更。因此,服务器迁移宜对照这项义务进行核查。

七、操作系统的位置权限弹窗,是否就是《位置信息法》要求的同意

函件援引的条文涉及登记和申报。使用位置信息须取得同意这一点,则由另一条文即第19条第1款规定。许多应用通过手机操作系统显示的位置权限弹窗请求位置信息,一些开发团队据此认为,用户点击“允许”就已经取得了《位置信息法》要求的同意。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位置权限弹窗是韩国《信息通信网络法》(韩文“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第22条之2规定的访问权限同意的手段。该条要求,需要访问终端设备功能的,应告知所需权限的项目及理由并取得同意(第1款),并要求操作系统制作者提供作出同意和撤回同意的方法(第3款)。《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是另一项义务。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在使用条款中写明商号和联系方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服务内容、使用和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存依据和保存期限等事项,包括施行令第23条规定的事项,然后取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对该条款的同意。权限弹窗不包含这些事项。因此,仅凭用户在弹窗上点击“允许”,难以认为已经满足第19条第1款。

本站整理的委员会处分决定表(韩文页面)所收录的决定,由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已于2025年10月1日撤销,由韩国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承继。表中有30件《位置信息法》案件(截至2026-10-26收集的数据),其中载有第19条的决定为8件,认定违反第19条第1款的决定为下表所列的6件。

决定委员会认定的行为针对违反第19条第1款的制裁
第2019-28-118号以对保存依据和保存期限记载不明确的摘要条款和个人信息利用同意书取得同意课征金190万韩元(代替停止业务)
第2020-33-153号未在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中写明法定记载事项即取得同意行政罚款150万韩元
第2020-33-161号条款全文未写明基于位置的短信服务的内容,并以加入申请书中的同意书取得同意课征金2,510万韩元(与违反第18条第1款合并计算),行政罚款150万韩元
第2023-21-051号、第052号、第055号只取得法定代理人对条款的同意,未取得儿童本人的同意认为可以处以课征金,但以纠正命令代替

前三项决定中,企业设有条款,但条款内容不完整。在第2020-33-153号决定中,委员会以施行令附表5规定的首次违反基准金额300万韩元为起点,因企业在提交意见期间内完成了纠正,将金额减半。另一方面,在第2019-28-118号和第2020-33-161号决定中,委员会把同样的摘要条款做法视为停止业务的事由,并以与销售额挂钩的课征金代替停止业务。2023年的三项决定涉及定位儿童的应用。委员会写明,违反第19条第1款可以处以课征金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委员会考虑到该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定代理人同意规定的文字相近,企业存在误解的余地,因此既未处以课征金,也未提起刑事告发。各项决定的详细内容,见本站的韩文文章。

按照现行《位置信息法》,这两种情形适用不同的条文。未履行使用条款记载义务的,可处1,0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第43条第2款第5项);施行令附表5将金额定为首次违反300万韩元、第二次600万韩元、第三次及以上1,000万韩元。未取得同意而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可处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额3%以下的课征金(第14条第1款第3项),以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第39条第3项)。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只依靠权限弹窗使用位置信息的应用,更接近未取得同意的情形,而不是条款内容不完整的情形。不过,实际处分的轻重取决于具体案情。

该表也有局限。表中只收录在审决信息公告栏上公开的决定书,其中最后一项《位置信息法》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28日。表中也没有只设权限弹窗、完全没有条款同意的案件。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课征金,是由2021年10月19日公布、2022年4月20日施行的修正(法律第18517号)新设的。在此之前,只有代替停止业务的课征金(现行第14条第2款),即第2019-28-118号和第2020-33-161号决定所适用的课征金。2023年各项决定所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笔者未能确认。

正在准备申报或已经提交申报的企业,可以同时核对与同意有关的三点:

  • 单独的条款。 应用是否另有基于位置的服务使用条款,并写明第19条第1款各项以及施行令第23条规定的告知事项。
  • 对条款的同意。 应用是否在权限弹窗之外,另行取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本人对该条款的同意。
  • 条款全文。 应用是否只展示摘要同意书,而把条款全文留给网站上的说明。

八、是否需要国内代理人

不需要。《位置信息法》没有国内代理人制度,也没有针对境外经营者的特别规定。因此,境外企业以自身名义登记或申报。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规定的国内代理人要求是另一项义务,相关内容见国内代理人的书面指定与实际运作。

九、发出答复之前

  • 记下日期和应用。 记录答复期限和函件所指的应用。确认同一函件此前几轮是否发到了其他邮箱。
  • 逐项梳理位置功能。 对每一项涉及位置的功能,记下位置在何处计算、是否到达企业服务器、保存多久、是否与个人关联。
  • 按功能确定结论。 把每项功能归入登记、申报或两者都不需要。一个应用中可能同时存在不止一种情形。
  • 如需时间,尽早申请。 在期限届满前发出延期申请,并写明还有哪些事项需要核实。
  • 使用所附表格。 通过电子邮件交回附件2,附上申报或登记的结果,或者附上情况说明。
  • 为变更预先做好准备。 已提交申报的,列出会触发变更申报的事项,包括服务器迁移。

上述步骤如何适用,取决于应用的构建方式和函件的具体内容。不同个案的结论可能不同。

十、把函件交给我之后会怎样

我是韩国律师,在首尔法务法人SEUM(세움)执业。对于在韩国没有法人的企业,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来信可使用中文、英文或韩文,电子邮件可以中文往来;书面意见等正式文件使用何种语言另行确认。必须以韩文完成的文件,由我方代为准备和提交。

  1. 先处理期限。 我阅读函件及其附件,告知您函件要求什么、期限是哪一天,以及是否需要申请延期。如需延期,我在期限届满前以韩文发出申请。我以韩国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回复为目标。
  2. 一份关于应用如何处理位置的简短问卷。 问卷沿用本文提出的问题:位置在何处计算,是否到达贵公司的服务器,服务器位于何处,保存多久,是否与个人关联,以及每项功能如何使用位置。贵公司的工程师可以用中文、英文或韩文作答。
  3. 对函件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 针对每项位置功能,写明属于登记、申报还是两者都不需要,以及据以判断的条文。任何文件发往发件方之前,您都会先看到判断理由。
  4. 韩文答复。 我准备附件2(情况说明或履行结果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发件方。
  5. 需要申报时,办理申报。 申报以贵公司自身的名义,通过韩国的在线民愿系统提交。我负责准备申报材料,处理补正要求,告知登记许可税何时缴纳,并跟进至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受理申报为止。之后,结果交回发件方。
  6. 之后需要留意的事项。 一页清单,列出会触发变更申报的事项,例如商号变更、办公地址变更或服务器迁移。

费用如何计算,在工作开始前约定:按小时计费,答复部分设上限;如果最终需要申报,另设总上限。

需要发送的材料: 邮件及其全部附件、收到邮件的日期、邮件所指的应用或产品,以及几行关于该应用如何使用位置信息的说明。有这些材料,就可以开始第一步。来信请通过联系方式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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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收到KISA的位置信息监测邮件,如果《位置信息法》不适用于我们,也需要答复吗?

需要。函件要求所有收件企业在载明的期限前交回所附的答复表格。属于该法所称经营者的企业,交回已经登记或申报的证明;认为自己不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函件写明必须提交情况说明。不回复邮件并不能使事情了结,因为情况没有变化时,同一函件可能再次发出。情况说明如果以技术事实为依据,例如位置数据在何处处理、是否曾到达企业的服务器,会更有说服力。

答复期限是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延期吗?

期限是函件上写明的日期,答复表格通过电子邮件交回。企业可以在该日期之前向发件方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期、延长多久,由发件方决定;因此申请中宜说明仍在核实哪些事项,以及预计何时能够答复。

我们在韩国没有办公室,也没有人能读韩文。答复和申报可以由他人代为处理吗?

可以。来信可使用中文、英文或韩文,电子邮件可以中文往来。我阅读函件,确认期限并在需要时申请延期,与贵公司的工程师一起判断适用的是登记、申报还是两者都不需要,并准备和提交韩文答复。如果需要申报,申报以贵公司自身的名义通过韩国的在线民愿系统提交,我跟进至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受理为止。首先需要发送的材料:邮件及其全部附件、收到邮件的日期、邮件所指的应用,以及几行关于该应用如何使用位置信息的说明。

提交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申报,是否需要指定韩国国内代理人?

不需要。《位置信息法》没有国内代理人制度,也没有针对境外经营者的特别规定。需要登记或申报的境外企业以自身名义办理,填写本公司的商号和位于境外的主要办事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国内代理人要求是另一个问题。

我们的应用已经通过操作系统的位置权限弹窗请求位置信息,这是否就是《位置信息法》要求的同意?

笔者认为不是。位置权限弹窗是《信息通信网络法》第22条之2规定的访问权限同意的手段。《位置信息法》第19条第1款要求基于位置的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使用条款中写明商号和联系方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服务内容、使用和提供事实确认资料的保存依据和保存期限等事项,然后取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对该条款的同意;弹窗中没有这些内容。在本站收集的韩国放送通信委员会决定中,认定违反第19条第1款的6件决定,涉及的是条款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儿童本人同意的情形。表中没有找到只设权限弹窗、完全没有条款的应用受到处分的决定。


本文是面向韩国境外读者的韩国法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某一封函件具体要求什么,取决于函件的措辞以及应用处理位置数据的方式。《位置信息法》以韩文为准,本文对法律名称、条文和函件内容的中文表述均为非官方译文。文中所引条文,为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

作者:李炫燮(Hyunsub Lee),韩国律师,法务法人SEUM(세움),首尔(律师简介,页面默认为韩文,可点击右上角ENG切换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