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的金钱制裁有两种,计算方法完全不同。课征金(韩文“과징금”,以相关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的行政金钱制裁;中文报道多称“罚款”)以销售额为基础,只适用于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A)第64条之2第1款所列的行为。行政罚款(韩文“과태료”,按违法行为类型规定基准金额、可加重或减轻)的金额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附表2按项目固定规定,与销售额无关。同一份决定书往往同时处以两者。
本页依次说明课征金的计算公式,并列出行政罚款的金额。读者对象是需要向董事会或母公司说明风险敞口、并需要区分哪些数字由规则确定、哪些由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决定的法务人员。
本工具仅按法定公式进行计算,不预测任何个案的处分结果,也不对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严重程度等级、多少销售额与违法行为无关、认定哪些加重和减轻事由,均由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决定——决定金额的是这些判断,而不是算式本身。全部计算都在您的浏览器中完成,您输入的内容不会发送到任何地方。本页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标准截至2026-09-12。
1 · 违法行为何时终了?
不是决定作出的日期,而是违法行为停止的日期。每一版告示适用于在其有效期间内终了的违法行为,因此由这个日期选定适用的标准。
2 · 发生了什么?
只有该法第64条之2第1款所列的行为才可以处以课征金。不在该列表中的行为适用行政罚款,其金额由施行令附表2按项目规定。
3 · 销售额
4 · PIPC会如何评价其严重程度?
等级由PIPC综合考量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方式、个人信息的类型以及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规模后确定,没有打分公式(告示附表1)。因此本计算器不替您判定等级。只有一项是机械性的:涉及敏感信息或固有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类型一项即视为“高”。
您输入的数值保存在网址的#片段中。片段不会发送到服务器,因此数值只留在您的浏览器里。
本计算器未计入两项内容,因为二者取决于证明材料而非算术:因投资而减轻课征金(最高可达基准金额的40%),以及第一次、第二次调整中的加重和减轻。这些内容列在下方表格中;PIPC在已公开的决定书中实际认可了什么,可以通过韩文页面查看。
一、适用哪一版标准
关键日期是违法行为终了的日期,而不是决定作出的日期。PIPC告示每次修订时,其附则都规定:修订施行前已终了的违法行为,其课征金适用修订前的标准。告示在2026年修订了两次,分别是5月19日和9月11日,因此看起来相似的案件可能按不同的标准计算。违法行为持续到审议结束的,以审议结束之日为终了日(告示第3条第1款但书)。
| 违法行为终了日期 | 适用标准 | 计算器 |
|---|---|---|
| 2026-09-11 – (含仍在持续的) | 2026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标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为的课征金处以标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6-12号) | 可以计算 |
| 2026-05-19 – 2026-09-10 | 适用于2026年5月19日至9月10日期间终了的违法行为的标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为的课征金处以标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6-5号) | 可以计算 |
| 2023-09-15 – 2026-05-18 | 适用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终了的违法行为的标准——《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为的课征金处以标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3-3号) | 可以计算 |
| 至2023-09-14 | 此前的课征金标准——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特例、居民登记号码泄露标准等 | 不在范围内 |
二、相关销售额——真正影响数字的争点
公式的起点是相关销售额(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销售额):总销售额减去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销售额。
总销售额由施行令第60条之2第1款定义。经营满3年的,取上一个会计年度的销售额与最近3个会计年度平均值中较高者;2026年5月19日之前终了的违法行为,仅取3年平均值。经营不满3年的,换算为年销售额。
哪些销售额无关,由PIPC决定。PIPC会审查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独立于涉案商品或服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即隐私政策)的适用范围、系统是否分离等(告示第7条第3款)。对境外经营者而言,这通常是可以提出的最重要的一项主张;在已公开的决定书中,这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点,包括跨国集团的收入中究竟有多少属于韩国销售额。
由此带来一个实务后果:扣除额必须能够举证。PIPC可以指定最长20日的期限,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及证明材料。如果集团从未按服务线拆分韩国收入,调查开始后就无法再补做这种拆分。
三、严重程度等级决定课征基准率
等级没有打分公式。PIPC综合考量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方式、个人信息的类型以及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规模,整体确定等级(告示附表1)。只有一项是机械性的:涉及敏感信息或固有识别信息的,个人信息类型一项即视为“高”。
| 严重程度等级 | 课征基准率(乘以相关销售额) | 基准金额(无销售额或无法计算销售额时) |
|---|---|---|
| 非常重大的违法行为 | 2.1%以上、2.7%以下 | 7亿韩元以上、18亿韩元以下 |
| 重大违法行为 | 1.5%以上、2.1%未满 | 2亿韩元以上、7亿韩元未满 |
| 一般违法行为 | 0.9%以上、1.5%未满 | 5000万韩元以上、2亿韩元未满 |
| 轻微违法行为 | 0.03%以上、0.9%未满 | 500万韩元以上、5000万韩元未满 |
等级每提高一档,基准金额大约变为原来的1.4倍至2倍。因此,在其他条件相似的两个案件之间,拉开差距的通常是等级,而不是销售额。
四、调整、上限与尾数处理
| 步骤 | 事由 | 比率 | 依据 |
|---|---|---|---|
| 因投资而减轻课征金 | 为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投资、建立健全的保护体系、强化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 | 最高为基准金额的40% | 告示第8条之3 |
| 第一次调整——加重 | 违法期间 | · 超过1年、2年以内 +25% · 超过2年 +50% | 告示第9条第1款第1项 |
| 第一次调整——加重 | 最近3年内因违反同一项而受到课征金处分的次数 | · 1次 +20% · 2次 +40% · 3次以上 +80% | 告示第9条第1款第2项 |
| 第一次调整——减轻 | 未因违法行为获取经济或非经济利益,或获取利益的可能性极低 | 最高30% | 告示第9条第2款第1项 |
| 第一次调整——减轻 | 公共机构、非营利法人、非营利团体、中小企业等,与其业务形态和规模相比金额过重 | 最高50% | 告示第9条第2款第2项 |
| 第二次调整——加重 | 妨碍调查——拒绝提交资料或接受检查、销毁或隐匿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1款第1项 |
| 第二次调整——加重 | 知悉泄露等却未在期限内申报、通知,也未采取防止损害扩大的措施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1款第2项 |
| 第二次调整——加重 | 在多名违法行为人中主导或率先实施违法行为 | 最高20% | 告示第10条第1款第3项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在事先通知及意见提交期限届满前停止违法行为等,完成纠正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1项第1目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调查期间始终承认相关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提交资料、陈述等)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1项第2目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通过纠纷调解、民事调解等弥补损害或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2项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取得PIPC认可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3项第1目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认真开展履行自律规约等保护活动 | 最高2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3项第2目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评估或保护水平评估中获得较高等级,或实施了非强制性的影响评估等 | 最高15%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3项第3目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主动申报违法事实(依该法第34条第4款进行的泄露申报除外) | 最高3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4项 |
| 第二次调整——减轻 | 具备事故应对体系,并借此及早发现、迅速申报和通知、防止扩散,从而迅速恢复和改善 | 最高40% | 告示第10条第2款第5项 |
同一步骤内,加重事由的比率相加、减轻事由的比率相加,各自的合计设有上限——第一次调整为90%,第二次调整为50%(告示第9条第3款、告示第10条第3款)。上表中的每一个比率都是上限:在具体个案中认可多少,由PIPC决定。对于非常重大的违法行为,PIPC可以不适用或缩减减轻事由(告示第10条之2)。
上表中的每一个百分比都是上限。某项事由是否适用、在上限内认可多少,都要个案判断,因此本页的计算器不设这些选项,而是显示未经调整的金额。在已公开的决定书中,两次调整合计的效果最常落在约0.5倍至约0.85倍之间。
调整之后,金额以法定上限为限——总销售额的3%;无销售额或无法计算销售额的,为20亿韩元(该法第64条之2第1款)——然后舍去尾数:1亿韩元以上的,舍去不足100万韩元的部分;不足1亿韩元的,舍去不足10万韩元的部分(告示第11条第5款)。
上限何时提高到总销售额的10%
自2026年9月11日起,该法第64条之2第2款在三种情形下将上限提高到总销售额的10%(无销售额的,为50亿韩元):在课征金处分后3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再次违反同一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名以上信息主体受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纠正命令(即责令改正)之后发生泄露。
在上述情形下,基准金额为课征基准率乘以加重比率。施行令规定两者之积的上限为8.91%,规定基准金额与加重金额之和的上限为45亿韩元。把PIPC的评价换算为加重比率的对照表尚未公开,因此任何工具(包括本工具)都无法计算这一步,能确定的只有上限。
是否处以课征金
| 阶段 | 事由 | 依据 |
|---|---|---|
| 是否处以课征金 | 有正当理由误认为该行为并不违法——不处以课征金 | 告示第4条第1款 |
| 是否处以课征金 | 违法内容或程度轻微,或属于轻微疏忽或差错——可以不处以课征金 | 告示第4条第2款第1项 |
| 是否处以课征金 | 无损害或损害轻微,已完成纠正(包括中小企业、小工商业者借助技术支持完成的纠正),且未违反泄露等的通知、申报义务——可以不处以课征金 | 告示第4条第2款第2项 |
| 最终决定——减轻 | 有客观证据表明缴纳能力明显不足——最高为第二次调整后金额的90% | 告示第11条第1款第1项 |
| 最终决定——减轻 | 因经济危机等,市场或行业条件发生显著变动或恶化——最高为第二次调整后金额的90% | 告示第11条第1款第2项 |
| 最终决定——减轻 | PIPC认定金额与违法行为相比明显过重——最高为第二次调整后金额的50% | 告示第11条第1款第3项 |
| 免除 | 因无力支付、停止支付、资本侵蚀等而无缴纳能力 | 告示第11条第2款第1项 |
| 免除 | 经第二次调整计算的课征金为200万韩元以下 | 告示第11条第2款第2项第1目 |
| 免除 | 计算出的课征金低于同一行为的行政罚款计算额(仅限于属于行政罚款对象的行为) | 告示第11条第2款第2项第2目 |
五、行政罚款:按项目规定的固定金额
行政罚款不随销售额变化。施行令附表2为每一项违反规定了金额;同一主体在最近3年内因同一违反被处以行政罚款的,金额提高。2026年9月11日施行的修订全面提高了金额,并新增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项目。加重和减轻事由规定在另一份告示(第2026-14号)中:加重以基准金额的50%为限,减轻以90%为限;在事先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再减轻20%。
| 违反事项 | 条文 | 2026年9月11日及以后终了(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及以上) | 2026年9月10日及以前终了 |
|---|---|---|---|
| 未销毁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 | 第21条第1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 未采取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 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3款、第25条第6款、第28条之4第1款、第29条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 未以书面形式记载处理业务的委托 | 第26条第1款 | 3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800万韩元 |
| 未公开委托的业务及受托方 | 第26条第2款 | 3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800万韩元 |
| 向韩国境外转移个人信息时未采取所需的保护措施 | 第28条之8第4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 未制定或未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第30条第1款、第2款 | 3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800万韩元 |
| 未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自2026年9月11日起,包括指定不符合资格要件的人员) | 第31条第1款、第10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800万韩元 |
| 未申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指定、变更或解除 | 第31条第3款第2项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此前的附表中没有(新设) |
| 未指定韩国境内代理人 | 第31条之2第1款 | 2000万韩元 | 2000万韩元 |
| 未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记载韩国境内代理人的信息 | 第31条之2第4款 | 3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000万韩元 | 200万韩元 · 400万韩元 · 800万韩元 |
| 未向信息主体通知泄露等(自2026年9月11日起,包括对泄露可能性的通知) | 第34条第1款、第2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 未向主管机关申报泄露等 | 第34条第4款(旧版第3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 不按PIPC的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 | 第63条第1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
| 不履行纠正命令 | 第64条第1款 | 900万韩元 · 1800万韩元 · 3000万韩元 | 600万韩元 · 1200万韩元 · 2400万韩元 |
以上是施行令附表2全部48个项目中的14个,即境外经营者最常涉及的项目。韩文页面列出了全部项目:行政罚款金额全表(韩文)。
本页不做什么
- 不预测结果。 是否处以课征金、适用哪个等级、认可哪些事由,均由PIPC根据其认定的事实决定。
- 不判定等级。 您可以选择一个等级来查看该等级内的结果,但选择本身并不使其成为适用的等级。
- 不发送任何内容。 计算在您的浏览器中进行,本页没有服务器调用。
- 不构成法律意见。 真实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具体事实和证据,需要个别判断。
相关阅读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处罚的计算方法(英文)——本页的英文版。
- 과징금·과태료 산정 계산기(韩文)——韩文版,另有全部48个行政罚款项目的计算器,以及在已公开决定书中查找类似案例的功能。
-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Temu运营方被处8亿7900万韩元课征金——一份决定书中课征金的实际计算过程。
常见问题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课征金如何计算?
以相关销售额乘以严重程度等级对应的课征基准率,得出基准金额。随后可对基准金额因投资而减轻课征金,再经第一次调整(违法期间、再次违反、所获利益、规模)和第二次调整(配合调查、纠正、弥补损害、认证、主动申报、事故应对等)加重或减轻,以法定上限为限,最后舍去尾数。相关销售额是总销售额减去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销售额。无销售额或无法计算销售额的,按各等级规定的基准金额计算。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课征金的上限是多少?
总销售额的3%;无销售额或无法计算销售额的,为20亿韩元。自2026年9月11日起,以下三种情形的上限为总销售额的10%或50亿韩元:在课征金处分后3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再次违反同一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名以上信息主体受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履行纠正命令之后发生泄露。
韩国的课征金和行政罚款有什么区别?
课征金以销售额为基础计算,只适用于该法第64条之2第1款所列的行为。行政罚款的金额由施行令附表2按项目固定规定,与销售额无关,适用的义务范围宽得多。同一份决定书同时处以两者的情况很常见,典型的是对未确保安全性处以课征金,对迟延或未进行泄露通知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的案件适用哪一版标准?
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标准,而不是决定作出时的标准。告示每次修订时,其附则都规定:修订施行前已终了的违法行为,其课征金适用修订前的标准。告示在2026年修订了两次(5月19日和9月11日),因此终了日期很重要。违法行为持续到审议结束的,以审议结束之日为终了日。
这个计算器能告诉我们公司会被处以多少课征金吗?
不能。本计算器只是把您输入的数字套入该法、施行令和PIPC告示规定的公式。严重程度等级、视为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销售额范围,以及各项加重和减轻事由是否成立,都由PIPC在调查后决定。正因为如此,计算器并列显示四个等级的结果,而不是给出一个数字:区间本身就是算术以外的部分。
资料来源
- 《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第21445号)第64条之2、第75条——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韩文)
-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6671号)第60条之2及附表1之5、附表2(韩文)
- 《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为的课征金处以标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告示第2026-12号)(韩文)
- PIPC决定书公告栏(韩文)
本页为面向韩国境外读者的韩国法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韩国法律、规章的中文表述均为非官方译文,以韩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