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在个案中审查国内代理人时,关注的是韩国用户实际联系时代理人能否运作,而不只是书面上有没有指定。2020年9月,PIPC检查了境外经营者国内代理人的运作情况,指出部分代理人未妥善处理投诉,部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即隐私政策)没有载明代理人信息。2025年5月,PIPC就Temu运营方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未指定国内代理人处以行政罚款(韩文“과태료”,按违法行为类型规定基准金额、可加重或减轻),同时在改善建议中建议其致力于代理人的实质性运作。2026年9月,PIPC建议OpenAI和Nike加强对国内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并建议DeepSeek改善权利行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上述2020年和2026年的处理均为改善建议。

指定要件在中文资料中已有不少介绍,本文只在第一部分用两段交代必要的背景。本文的重点是第二部分:PIPC在哪些企业身上、以什么事实认定了国内代理人运作上的不足。文中引用的决定书和新闻稿均由笔者从韩文原文直接译出,并标注“本文译文”。

一、背景:指定要件与监督义务

韩国国内代理人制度适用于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且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2条之3第1款门槛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门槛包括上一年度总销售额1万亿韩元以上,以及上一年度末前三个月内存储、管理个人信息的韩国信息主体日均100万人以上等。2025年10月2日施行的修正法在第31条之2第2款增加了后段:处理者在韩国有自己设立的法人,或有其具有支配性影响力的法人时,必须从这些法人中指定国内代理人。按照施行令第32条之3第3款,支配性影响力是指处理者任免该法人的代表董事或任命半数以上高管,或者出资30%以上。给已指定代理人的处理者留出的六个月过渡期,已于2026年4月2日届满。

同一修正还新增了监督义务。第31条之2第3款要求处理者对国内代理人进行培训并检查其业务情况;施行令第32条之3第4款将其具体化为两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检查代理人业务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改进情况。违反该义务的,可处最高2,0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第75条第3款第4项)。国内代理人的法定职责中包括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第31条之2第1款第1项),而代理人就法定职责违反该法的,视为处理者本人的行为(第31条之2第5款)。下文所列的认定,多数正落在“投诉处理”这项职责上。

二、PIPC实际指出的问题

企业(按PIPC公开材料中的名称)日期PIPC认定的事实处理
Booking.com、Microsoft、Supercell、Twitch2020年9月9日投诉、不满未得到妥善处理改善建议
Facebook2020年9月9日投诉处理不足;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未载明国内代理人信息改善建议
Nike、TikTok2020年9月9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未载明国内代理人信息改善建议
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Temu运营方)2025年5月14日(第2024-013-193号)满足日均用户数门槛,但至2024年3月18日一直未指定国内代理人就未指定处以行政罚款;另就代理人运作提出改善建议
OpenAI、Nike2026年9月9日接到电话咨询时告知另一个电子邮箱,发往该邮箱的咨询未获回复改善建议:加强对国内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DeepSeek2026年9月9日以中文回复韩国用户的咨询改善建议:改善权利行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2020年的企业名称是PIPC新闻稿所用的品牌名。新闻稿没有载明签约主体的法人名称,本文也不作推定。

(一)2020年:检查已指定的国内代理人

2020年9月9日,PIPC审议了对境外经营者国内代理人指定情况的检查结果,并提出改善建议。PIPC指出的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代理人没有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不满,涉及Booking.com、Facebook、Microsoft、Supercell和Twitch。另一类是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没有写明国内代理人的信息,涉及Facebook、Nike和TikTok。

关于处理方针中的公开义务,现行第31条之2第4款规定,处理者须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载明国内代理人的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法人则为营业场所所在地)、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二)2025年:Whaleco,指定之外还建议“实质运作”

PIPC于2024年2月29日对Whaleco启动调查。决定书认定,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Whaleco所存储、管理的韩国用户个人信息,按日均计算涉及100万人以上,Whaleco因而有义务指定国内代理人;但直到2024年3月18日,Whaleco都没有指定。Whaleco在调查进行中的2024年3月19日指定了国内代理人,并于3月22日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公开了代理人信息。PIPC认定该行为违反第31条之2第1款,与另一项违法行为(第26条第2款,受托方未公开)合并处以行政罚款1,760万韩元(17,600,000韩元)。就国内代理人这一项,基准金额为2,000万韩元,不论违反次数;因Whaleco在意见提交期限届满前已完成纠正,PIPC减轻了20%。

对本文而言,更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决定中的改善建议(나):

「依照修正后的保护法(2025年10月2日施行),将Whaleco的韩国法人指定为国内代理人,并为保护个人信息致力于国内代理人的实质性运作。特别是,应制定并实施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的具体方案」(本文译文) 韩文原文:「개정 보호법(시행 ’25.10.2.)에 따라 피심인의 한국 법인을 국내대리인으로 지정하고 개인정보 보호를 위한 실질적 운영 노력을 기울일 것. 특히 개인정보 처리와 관련한 불만의 처리 및 피해 구제를 위한 구체적인 방안을 마련하고 시행할 것」

决定书作出于2025年5月14日,比“从韩国法人中指定”的新规则生效早了四个多月。也就是说,PIPC在新规则适用之前,已经把“由谁担任代理人”和“代理人如何运作”放在同一条建议里提出。Whaleco案的其他争点见本站另一篇文章Temu运营方被处课征金一案。

(三)2026年:OpenAI、Nike,发出的咨询没有回音

2026年9月的认定来自一次后续检查。检查对象是在PIPC2025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评价中被评为“不足”的企业。PIPC在后续检查中查看了处理方针是否改进,同时核查了三个方面:信息主体行使权利的渠道是否畅通,国内代理人是否运作,以及网站和移动应用中的处理方针是否容易找到。PIPC于2026年9月9日第19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并于9月16日发布新闻稿。

在国内代理人运作方面,PIPC确认,OpenAI和Nike在接到电话咨询时告知了另一个电子邮箱,但发往该邮箱的咨询没有得到回复。PIPC据此建议两家公司:

「加强管理和监督,使通过国内代理人提出的个人信息相关投诉及咨询得到顺畅处理」(本文译文) 韩文原文:「국내대리인을 통한 개인정보 관련 고충 및 상담이 원활하게 처리되도록 관리·감독을 강화할 것」

这一措辞与第31条之2第3款的监督义务在内容上相近。不过,新闻稿本身没有援引该条款,二者的对应关系是笔者的理解。

(四)2026年:DeepSeek,以中文回复韩国用户

DeepSeek出现在同一份新闻稿的另一处。PIPC把它归入信息主体权利行使渠道的问题,而不是国内代理人运作的问题。新闻稿记载,一名韩国用户向DeepSeek咨询后,收到的是中文回复;同一组中,Tesla Korea以英文回复,韩国AI服务商Wrtn(뤼튼테크놀로지스)则没有回复。PIPC对这三家企业提出了同一项建议:改进内部运作,让韩国信息主体提出的权利行使请求能被顺利接收并得到处理。

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新闻稿没有说明DeepSeek的咨询经由哪个渠道提出,因此不能断定这一认定针对的是国内代理人。第二,PIPC公开的材料中没有“必须以韩语回复”的明文规则。尽管如此,PIPC仍把以外语回复的情形列为需要改进的事项。同一份新闻稿在说明改进成果时也提到,部分境外经营者已把原先以英文提供的权利行使说明改为韩文,并整理了国内代理人的投诉处理程序。DeepSeek在2025年事前状况检查中的情况,见DeepSeek决定要点解读。

三、这些认定与监督义务的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2026年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点:所涉问题都出现在企业对外公开的咨询渠道上。这些案例提示,企业可以从外部测试其公开渠道是否畅通。不过,新闻稿只记载了PIPC确认的情况,不能据此认定所有用户都会遇到相同的结果。

按照2025年修正法,处理者在韩国有其设立或具有支配性影响力的法人时,应从这些法人中指定国内代理人;同一修正还要求处理者监督代理人。代理人由集团内部公司担任之后,第31条之2第5款的归责规则并没有改变:代理人在法定职责上违反该法的,仍视为境外处理者本人的行为。施行令第32条之3第4款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并检查代理人的业务情况。检查如果只核对文件、不测试渠道,可能难以发现PIPC在2026年指出的那类问题。培训和检查如果没有留下记录,事后也难以证明监督义务已经履行,因此宜定期开展检查并留存记录。

四、启示:三项可以自行核查的事项

以下三项,是笔者根据PIPC已公开的认定整理出的自查事项。它们并不构成完整的合规清单,个案仍需结合集团结构和具体事实判断。

1. 发往国内代理人渠道的咨询,是否实际得到回复。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公布的电话和电子邮箱,宜定期以外部用户的身份试发咨询,并记录发出日期、回复日期和回复内容。2026年OpenAI和Nike的问题,是电话咨询被引导至另一个邮箱之后没有回音;因此试发时宜顺着引导走完全程,而不只是确认电话能否接通。

2. 回复语言是否便于韩国用户理解并行使权利。 PIPC的公开材料没有规定回复语言,但PIPC对以中文、英文回复韩国用户的情形提出了改善建议,并把改用韩文说明列为改进成果。由境外团队处理咨询的集团,宜确认韩国用户的咨询最终由谁、以何种语言回复。

3. 培训和检查是否留有书面记录。 施行令第32条之3第4款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并检查代理人业务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改进情况。宜定期开展检查,为每一次培训和检查保留有日期的记录,并把上面第1项、第2项的试发结果纳入同一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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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已经把韩国法人指定为国内代理人,是否就足够了?

指定是必要条件,但从PIPC的个案处理看,PIPC还会审查代理人是否实际运作。2025年5月,PIPC在对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Temu运营方)的决定中,除就未指定国内代理人处以行政罚款外,还建议其依照2025年10月2日施行的修正法将韩国法人指定为国内代理人,并切实运作,特别是制定并实施投诉处理和损害救济的具体方案。2026年9月9日,PIPC审议决定建议OpenAI和Nike加强对国内代理人的管理和监督,原因是两家公司在接到电话咨询时告知了另一个电子邮箱,而发往该邮箱的咨询没有得到回复。

PIPC对DeepSeek以中文回复韩国用户一事作出了什么处理?

PIPC在2026年9月9日的全体会议上审议决定提出改善建议,并于9月16日发布新闻稿。新闻稿将这一问题归入信息主体权利行使渠道,而不是国内代理人的运作。PIPC建议DeepSeek改善运营体系,使韩国信息主体的权利行使请求能够顺畅地受理和处理。该处理属于改善建议,并非课征金或行政罚款。新闻稿没有说明DeepSeek的咨询经由哪个渠道提出,也没有写明必须以韩语回复的规则。

对国内代理人的监督义务具体要求做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之2第3款要求指定了国内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代理人进行培训,并检查其业务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32条之3第4款将其具体化为两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关于国内代理人职责的培训;检查代理人是否制定了业务执行计划、是否执行了该计划、是否改进了检查中发现的需改进事项。未履行监督义务的,可处最高2,0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第75条第3款第4项)。


本文是面向韩国境外读者、依据已公开的决定书和新闻稿所作的韩国法一般性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相关规定如何适用,取决于集团结构和具体事实,需要个别审查。文中韩国法律、施行令、决定书及新闻稿的中文表述均为非官方译文,以韩文原文为准。决定书引文中的“Whaleco”,在韩文原文中写作“피심인”(即本案的处分对象),由笔者替换为公司名称。

作者:李炫燮(Hyunsub Lee),韩国律师,法务法人SEUM(세움),首尔(律师简介,页面默认为韩文,可点击右上角ENG切换为英文)。